重點摘要
- 在美國,真正的肥皂(主要由脂肪酸鹼鹽構成,而且只以肥皂名義販售)不是化粧品。它的標籤需要寫明產品是什麼、由誰在哪裡製造,以及以盎司和公克標示的淨重。
- 在美國,只要說皂能保濕或除臭,它就成為化粧品,必須附成分表。說它能殺菌,在美國就是藥品;說它能治療痘痘或濕疹,在這裡涵蓋的每個市場都是藥品。
- 在歐盟、大不列顛和加拿大,所有的皂都是化粧品。歐盟和大不列顛要求標籤載明七項標示事項;加拿大要求英文和法文。
- 在沖洗型產品中超過0.01%的香氛過敏原,要列在 Parfum 旁邊。2026年8月1日起投放市場的產品,歐盟要列名81項,大不列顛是24項,加拿大則依自己的時程跟進歐盟清單。
- 標籤製作工具會算好數字,並檢查每一項標示事項都在。它印出來的是給你的安全評估人員或主管機關看的草稿,絕不是合規的標籤。
皂的標籤要同時做好兩件事:告訴顧客他買的是什麼,以及符合販售地的規定。第二件比較難,因為規定每過一道國界就會改變,而且都從一個只有製作者能回答的問題開始:在法律上,這塊皂是什麼?
你的皂在法律上是什麼
| 販售地 | 一塊皂屬於什麼 | 標籤須遵守 |
|---|---|---|
| 美國 | 真正的肥皂不是化粧品。有化粧品宣稱就是化粧品,有疾病宣稱就是藥品 | 真正的肥皂適用 FTC 的包裝規定;化粧品或藥品適用 FDA 的規定 |
| 歐盟與北愛爾蘭 | 一律是化粧品 | 歐盟化粧品法規((EC) No 1223/2009)第19條 |
| 大不列顛 | 一律是化粧品 | 大不列顛自己沿用的同一部法規 |
| 加拿大 | 一律是化粧品 | 化粧品法規(Cosmetic Regulations)與消費品包裝與標示法規(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Regulations) |
藥效或疾病宣稱在這些市場都會改變答案:見下文關於宣稱的段落。
美國是例外。它的食品藥物法先定義了化粧品,接著說這個詞「不包括肥皂」(shall not include soap);FDA 只在兩個條件都成立時,才把產品視為肥皂:「產品中非揮發性物質的大部分由脂肪酸鹼鹽構成,且其清潔性質來自這些鹼與脂肪酸的化合物」(the bulk of the nonvolatile matter in the product consists of an alkali salt of fatty acids and the detergent properties of the article are due to the alkali-fatty acid compounds),而且產品「僅以肥皂名義標示、販售及呈現」(is labeled, sold, and represented only as soap;21 CFR 701.20)。用油脂和鹼做成的冷製皂或熱製皂,通常符合第一個條件;合成清潔皂(syndet)的清潔劑不是皂,所以永遠不符合。第二個條件由標籤決定。真正的肥皂由消費品安全委員會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)管轄,而不是 FDA。
在其他地方,清潔皮膚正是讓產品成為化粧品的條件之一。歐盟的定義涵蓋任何「專門或主要為了清潔」(with a view exclusively or mainly to cleaning)而用於身體的產品,加拿大的定義則涵蓋任何「用於清潔、改善或改變膚色、皮膚、頭髮或牙齒」(for use in cleansing, improving or altering the complexion, skin, hair or teeth)的產品。加拿大衛生部(Health Canada)把肥皂列在化粧品的例子之中。
美國
真正的肥皂
真正的肥皂屬於公平包裝與標示法(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)所稱的消費商品,聯邦貿易委員會(Federal Trade Commission)在 16 CFR 500 的規定要求三件事。
- 產品是什麼,標在主要展示面上,也就是購物者看到的那一面。寫「Soap」就可以,或用其他簡單的描述性名稱(500.4)。
- 由誰製造或販售,以及在哪裡:商號名稱、街道地址、城市、州和郵遞區號(ZIP code);如果是別人製造的,要加上「Manufactured for」或「Distributed by」。如果街道地址已列在廣為發行的資料中,例如名錄或網站,就可以省略(500.5)。
- 淨含量,同時以盎司和公克標示,作為獨立的一項,放在主要展示面最下方30%的範圍內(除非展示面為5平方吋或更小),而且不能加上「when packed」(包裝時)之類的限定字眼(500.6、500.8、500.9)。
真正的肥皂不需要成分表,但你要印也沒有人阻止。淨含量的字體大小隨包裝展示面增大:展示面在5平方吋或以下時,至少1/16吋;比這更大、最多到25平方吋時,為1/8吋,依此類推(500.21)。70 × 50 mm 的皂面是5.4平方吋,所以淨重的小寫字母至少要1/8吋高,法規換算為3.1 mm。
屬於化粧品的皂
加上化粧品宣稱,就改為適用 FDA 在 21 CFR 701 的化粧品標示規定。品名以粗體標在正面(701.11),名稱與營業地點醒目地標在標籤的任何位置(701.12),以盎司標示的淨重放在正面最下方30%的範圍內(701.13),你也可以在旁邊加上公克。另外還有三件事變成必要。
- 成分表,依含量由多到少排列,字母至少1/16吋高。另一種做法是:超過1%的成分依含量由多到少排列,接著是1%或以下的成分,順序不拘,最後是色素添加物,順序不拘。香氛可以直接寫成「fragrance」(701.3)。
- 不良反應通報的聯絡方式。自2024年12月29日起,每一件化粧品的標籤都必須載明美國國內地址、國內電話號碼或電子聯絡資訊(可以是網站),讓責任人能透過它收到不良事件通報(21 U.S.C. 364e(a),由化粧品法規現代化法〔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,MoCRA〕增訂)。
- FDA 核准用於化粧品的色素。「化粧品中使用的所有色素添加物……都必須經 FDA 核准」(All color additives used in cosmetics … must be approved by FDA),這也包括 FDA 列為免認證的礦物與植物色素:它們免的是批次認證,不是核准。
MoCRA 帶來的義務不只在標籤上。責任人必須在15個工作天內向 FDA 通報嚴重不良事件,並將每一份不良事件通報的紀錄保存六年,小型企業則為三年。小型企業是指過去三年在美國的化粧品年平均總銷售額低於1百萬美元(依通膨調整)的企業,可豁免設施登記、產品列名,以及 FDA 尚未制定的優良製造規範規則,但製造某些產品(例如眼周使用的產品)的企業除外。MoCRA 也要求 FDA 規定標籤須標示香氛過敏原,但撰寫本指南時,相關規則尚未公布;法規行事曆會持續追蹤。
絕不高估的淨重
淨重是對包裝內容物的承諾,所以換算時只能捨去,絕不進位。晾皂後重128 g 的皂塊是4.515 oz,四捨五入是4.52,但必須印成4.51:「Net wt. 4.51 oz. (128 g)」。FTC 自己的範例也是這樣,把一磅453.592 g 印成「453 g」。皂塊要晾好之後再秤重,因為切皂時秤的皂塊還會繼續失去水分。法規承認「在良好流通作業過程中因水分散失或吸收造成的」(caused by loss or gain of moisture during the course of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)合理差異(21 CFR 701.13(s);16 CFR 500.25 的說法大致相同),但這和替還沒晾好的皂貼標籤是兩回事。
| 皂塊重量 | 美國的標示 | 歐盟、大不列顛和加拿大的標示 |
|---|---|---|
| 128 g | Net wt. 4.51 oz. (128 g) | 128 g |
| 113.4 g | Net wt. 4 oz. (113 g) | 113 g |
| 100 g | Net wt. 3.52 oz. (100 g) | 100 g |
由標籤製作工具算出:盎司無條件捨去到小數點後兩位,公克取三位有效數字。一盎司正好等於28.349523125 g。
歐盟
法規 1223/2009 第19(1)條列出七項標示事項,必須以「不易磨滅、易於辨識且清楚可見的字體」(indelible, easily legible and visible lettering)標示在容器和包裝上。
| 標示事項 | 一塊皂的情況 | 第19(1)條 |
|---|---|---|
| 責任人 | 在歐盟境內為產品負責者的名稱與地址;若為進口產品,還要標示原產國 | (a) |
| 標稱內容量 | 包裝時的重量;未滿5 g 免標 | (b) |
| 保存期限 | 保存期間在30個月以內時,標示「在…底前使用最佳」(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,或沙漏符號)及月份與年份。超過30個月時,改標開罐符號及開封後可使用的月數 | (c) |
| 注意事項 | 你的安全評估人員訂定的注意事項,以及附件對特定成分要求的注意事項 | (d) |
| 批次編號 | 能追溯到製造紀錄的代碼 | (e) |
| 功能 | 除非從產品的呈現方式就看得出來,例如「皂」通常就是 | (f) |
| 成分 | 以「Ingredients」為標題,使用 INCI 通用名稱 | (g) |
保存期限、注意事項,以及是否適用開封後使用期限,都來自產品的安全評估,安全評估指南有詳細說明。
數量、日期、注意事項與功能要用哪種語言,由皂販售所在的各國決定(第19(5)條);成分表中的 INCI 名稱在每種語言中都一樣。以月份和年份表示的日期,承諾的是整個月,所以標籤製作工具會印出在保存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月:2026年9月23日製造、保存期間十二個月的皂塊,品質可維持到2027年9月23日,標籤上寫的是「在08/2027底前使用最佳」。批次編號在製造紀錄指南中說明。
有兩項規定對皂特別重要。如果因為實際原因無法使用標籤、吊牌、膠帶、卡片或說明單,「就肥皂、沐浴球及其他小型產品而言」(in the case of soap, bath balls and other small products),成分表可以出現「在緊鄰陳列販售該化粧品之容器的告示上」(on a notice in immediate proximity to the container in which the cosmetic product is exposed for sale;第19(3)條)。至於非預包裝、或在櫃檯現場包裝的產品,標籤其餘的部分由各國自行規定(第19(4)條)。因此,市集攤位上沒有包裝的皂塊,要遵守攤位所在國家的法律。
成分表的兩種寫法
法規的原文是,成分表要「依成分加入時的重量由多到少排列」(in descending order of weight of the ingredients at the time they are added)。低於1%的成分可以接在後面,順序不拘;著色劑以 CI 編號列在最後;香料寫成「parfum」;奈米材料後面要加上「(nano)」。
對皂來說,這句話有兩種說得通的解讀。依加入時的成分表,列出放進鍋裡的東西:油脂、水和氫氧化鈉。依皂化後的成分表,列出反應完成後皂塊裡的東西:皂、反應產生的甘油、以組成它的油脂表示的超脂,以及水。法規不把「在混合過程中使用、但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中的輔助技術物質」(subsidiary technical materials used in the mixture but not present in the final product)算作成分,依皂化後的成分表正是靠這個解讀,才不列出氫氧化鈉;它使用的皂名稱,都是歐盟自己的化粧品成分資料庫 CosIng 中的條目。下面是同一個配方的兩種寫法,由計算引擎算出。
| 依加入時 | % | 依皂化後,切皂當天 | % |
|---|---|---|---|
| Olea Europaea Fruit Oil | 48.92 | Sodium Olivate | 47.94 |
| Cocos Nucifera Oil | 20.97 | Sodium Cocoate | 20.76 |
| Aqua | 20.18 | Aqua | 20.18 |
| Sodium Hydroxide | 9.94 | Glycerin | 7.63 |
| Olea Europaea Fruit Oil | 2.45 | ||
| Cocos Nucifera Oil | 1.05 |
700 g 橄欖油和300 g 椰子油,超脂5%,使用計算器算出的142.2 g 氫氧化鈉,溶於288.7 g 水中。超脂依各油脂的重量比例分攤,這是一個假設:沒有任何計算器能知道哪一種油會留下來不皂化。
你的標籤採用哪一種成分表,要問你的安全評估人員;本站兩種都會寫出,並各自註明依據哪一條規則。依皂化後的成分表也會隨晾皂而改變:水分散失,其他每種成分所佔的比例都會上升。鹼量計算器的成分表顯示的是剛做好時的皂塊,除非你輸入皂塊在晾皂期間減輕的重量;你在皂塊晾乾過程中秤重時,批次紀錄會記下這個數字。
看看你自己配方的成分表。鹼量計算器能為任何配方寫出兩種形式的成分表,適用歐盟、大不列顛、美國、加拿大或澳洲。
在計算器中開啟香氛過敏原
香氛以「Parfum」列入成分表,依重量排在它該在的位置;其中某些物質一旦超過門檻,也要在成分表中列名:在皂這類沖洗型產品中超過產品的0.01%,在免沖洗型產品中超過0.001%。
哪些物質要列名,最近剛改變。原本的清單有24項。法規 (EU) 2023/1545 讓另外57項也適用同樣的標示條件,總共81項:附件三中新增的45項,以及原有的12項加上了這個條件。有些項目是一個類群,一個類群只算一項:例如所有薰衣草油和醒目薰衣草油都屬於同一項,在標籤上寫成「Lavandula Oil/Extract」。沒有列名這些物質的產品,可以在2026年7月31日之前投放歐盟市場,並在2028年7月31日之前上市供應。所以,2026年8月1日當天或之後首次在歐盟供應的皂塊,只要這81項超過門檻,都必須列名;在那之前已投放市場的皂塊,則可以沿用舊標籤賣到2028年7月31日。
計算比看起來簡單。在香氛佔重量2%的皂塊中,過敏原只要超過香氛的百分之零點五,就會超過0.01%。這些百分比來自供應商的過敏原聲明,香氛與過敏原檢查會幫你算好,包括皂塊變乾時每種過敏原所佔比例的上升。挑選香氛和決定用量,請見香氛指南。
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
英國脫離歐盟時,大不列顛保留了自己版本的法規 1223/2009,因此大不列顛的標籤載明同樣的七項標示事項,但有三點不同。
- 責任人必須設立於英國,地址不能是郵政信箱或郵件轉寄服務。不過在2027年底之前,標籤本身仍可標示該產品在歐盟的責任人名稱與地址(大不列顛文本第19(1)(ab)條)。
- 英文。數量、日期、注意事項與功能都必須以英文標示,「無論是否」(whether or not)同時有其他語言(Cosmetic Products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,第5(3)條)。
- 24種過敏原,而不是81種。大不列顛沒有採納法規 2023/1545,所以它的附件三仍然只列原本的24項。在歐盟販售的薰衣草皂,Lavandula Oil/Extract 和 Linalyl Acetate 超過門檻時要列名;在大不列顛,它們仍包含在「Parfum」之內,只有原本的24項(例如 Linalool 和 Limonene)要列名。
對沒有包裝的皂,大不列顛的規定具體又實用。化粧品「未經預包裝,或應購買者要求在銷售地點包裝」(are not pre-packaged, or are packaged at the point of sale at the purchaser’s request)時,第19(1)條要求的資訊「必須出現在陳列供應該產品的容器上,或緊鄰該容器的告示上」(must appear on the container in which the product is exposed for supply or on a notice in immediate proximity to that container;第5(1)條)。市集上一箱沒包裝的皂,可以把整份標籤寫在旁邊的卡片上。
北愛爾蘭遵循歐盟規定,包括81種過敏原,其責任人必須設立於北愛爾蘭或歐盟境內。
加拿大
在加拿大,肥皂是化粧品,標籤上要同時符合兩套規定。
消費品包裝與標示法規(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Regulations)要求把品名與淨含量以英文和法文標在主要展示面上,淨含量以公克標示,數字用粗體,高度依展示面大小而定。你的名稱與主要營業地點可以用任一種語言,標在底面以外的任何位置;在國外製造、以加拿大經銷商名義販售的產品,要在經銷商名稱前加上「imported by」或「importé par」,除非標籤已註明產品的製造地。
化粧品法規(Cosmetic Regulations)另外要求:以 INCI 名稱列出成分,依重量由多到少排列,1%或以下的成分順序不拘,香氛寫成「parfum」;在內標籤上提供聯絡方式,供人詢問產品相關問題,可以是電話號碼、電子郵件地址、網站或郵寄地址;以及在產品具危害性時,以兩種語言附上安全使用說明。有58種成分,加拿大接受歐盟的拉丁名稱,例如「Aqua」,以及代表蜂蜜的「Mel」,標籤製作工具也會使用這些名稱。
加拿大的香氛過敏原依自己的時程跟進歐盟清單。自2026年4月12日起,每一件化粧品都必須列名超過門檻的原有24項。自2026年8月1日起,新的化粧品也必須列名清單中的其餘項目;自2028年8月1日起,既有的化粧品也一樣。與標籤無關的另一項規定是:製造者必須在每一件化粧品首次販售後10天內通知加拿大衛生部,在手作市集販售的手工皂也包括在內。
讓皂變成藥品的宣稱
在這裡涵蓋的每個市場,宣稱能治療或預防疾病的產品就是藥品,不論它是用什麼做的。美國法律把藥品定義為「預定用於疾病之診斷、治癒、緩解、治療或預防」(intended for use in the diagnosis, cure, mitigation, treatment, or prevention of disease)的物品;歐盟法律把醫藥產品定義為「被表示為具有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之特性」(presented as having properties for treating or preventing disease in human beings)的物質;加拿大法律則把藥品定義為「被表示為用於疾病、失調或身體異常狀態之診斷、治療、緩解或預防」(represented for use in the diagnosis, treatment, mitigation or prevention of a disease, disorder or abnormal physical state)的產品。在加拿大,天然成分加上療效宣稱,就成為天然健康產品(natural health product)。
FDA 對皂劃的界線很清楚:「預定用於滋潤肌膚、讓使用者聞起來香香的,或為使用者身體除臭等目的」(intended for purposes such as moisturizing the skin, making the user smell nice, or deodorizing the user’s body)的清潔用品是化粧品;「預定用於治療或預防疾病,例如殺菌,或治療痘痘、濕疹等皮膚狀況」(intended to treat or prevent disease, such as by killing germs, or treating skin conditions, such as acne or eczema)的則是藥品。預定用途不只從標籤判斷:FDA 會看「產品標示、廣告、網路或其他宣傳資料上所述的宣稱」(claims stated on the product labeling, in advertising, on the Internet, or in other promotional materials)。商品頁面、市集的招牌,或是一篇講你的皂對某人濕疹有什麼效果的貼文,全都算數。
| 用語 | 在美國會讓一塊皂成為 |
|---|---|
| 「橄欖油皂」「手工皂」「無香」 | 肥皂,前提是皂塊符合 21 CFR 701.20 |
| 「保濕」「除臭」「讓你散發薰衣草香」 | 化粧品 |
| 「抗菌」「殺菌」「抗痘」「舒緩濕疹」「治癒」 | 藥品 |
在歐盟、大不列顛和加拿大,前兩列都是化粧品。宣稱能治療疾病(例如痘痘或濕疹),在這四個市場都會成為藥品;至於其他市場如何看待殺菌宣稱,要在你提出這種宣稱之前,先問你的安全評估人員或主管機關。
標籤製作工具的宣稱檢查,會讀取美國標籤上的產品名稱、品名和標語,標出 FDA 範例所指向的字詞,從「moisturising」(保濕)、「exfoliating」(去角質)到「antibacterial」(抗菌)、「acne」(痘痘)和「heals」(治癒)。它比對的是字詞,無法判斷意圖,所以它指出的是值得重讀的用語;它沒有標出問題的標籤,仍可能用其他說法做出宣稱。
使用標籤製作工具
標籤製作工具依你選的市場和產品資料,以實際尺寸排出標籤,適用於歐盟、大不列顛、美國的真正肥皂或化粧品、加拿大或澳洲。
- 淨重以各市場的單位顯示,換算時一律捨去,並採用該市場規定對你的包裝所要求的最小字高。
- 日期依你的評估得出的保存期間計算,絕不會多承諾一個月。
- 檢查清單列出該市場要求的每一項標示事項、它出自哪一條規定,以及它已在標籤上、尚缺,或是只有你和你的評估人員能確定的事項。
- 成分表使用該市場自己的用語:Aqua 或 Water、Parfum 或 Fragrance,在加拿大則用歐盟的拉丁名稱。
- 每一種成分都會對照歐盟與大不列顛的限用和禁用物質附件、加拿大衛生部的 Cosmetic Ingredient Hotlist,以及加州的法律進行檢查,並引用各清單對限制內容的原文。
它檢查的是標示事項是否齊全。寫的內容是否正確,從責任人的地址到保存期間和任何注意事項,都要由你和你的安全評估人員確認。
草擬你的標籤。選擇市場,輸入一塊晾好的皂的重量,標籤製作工具就會算好淨重、日期和檢查清單。
開啟標籤製作工具資料來源
這些來源的說明在英文頁面上,保留當初與各文件核對過的原文。
- 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, consolidated text (Articles 2, 4 and 19) . European Union, EUR-Lex , 2024.
- Commission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5 on the labelling of fragrance allergens in cosmetic products . European Union, EUR-Lex , 2023.
- 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 as it applies in Great Britain: Articles 4 and 19, Annex III . legislation.gov.uk .
- The Cosmetic Products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, regulation 5 . legislation.gov.uk , 2013.
- 21 CFR 701.20, Detergent substances, other than soap, intended for use in cleansing the body; 21 CFR 701.3 and 701.10 to 701.13 .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,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.
- 16 CFR Part 500, Regulations under section 4 of the 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.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.
-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Soap .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, 2024.
- Is It a Cosmetic, a Drug, or Both? (Or Is It Soap?) .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, 2024.
- 21 U.S.C. 321 (definitions), 364a (adverse events), 364e (labeling) and 364h (small businesses) . United States Code, via GovInfo .
- Color Additives and Cosmetics: Fact Sheet .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, 2022.
- Industry guide for the labelling of cosmetics . Health Canada .
- Cosmetic Regulations (C.R.C., c. 869) and 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Regulations (C.R.C., c. 417) . Justice Laws Website, Government of Canada .
- Directive 2001/83/EC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, Article 1(2) . legislation.gov.uk (EU text) .